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发票填写不规范的风险
2020-05-27 21:23
2020-05-20 21:57
2020-05-18 21:34
【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增加】时,若与已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有效期重叠,应先【修改】已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有效期,保存提交后再【增加】,确保新老财务会计制度有效期前后连贯。
2020-05-16 20:50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05-17 11:37
2020-05-20 21:51
2020-05-24 12:52
上海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引领作用发挥要依靠政治优势、市场化与社会化相互配合的系统路径,按照渐进与突破并举、地缘与业缘共进、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基本方略,全方位引领长三角地区的发展、治理与服务。上海在长三角一体化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既要发挥党建、政策落地、制度与机制创设的突出优势,也要在具体过程中充分运用上海地区企业、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020-05-13 21:59